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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意见(湘人发[2001]55号)

作者:时间:2018-05-03点击数:

各市、州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动和使用,现就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单位性质或隶属关系发生变化,以及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 
  1、 非本省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本省所属企事业单位后仍从事与原来专业相同或相近工作,经考察能够履行现专业岗位职责,单位拟按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聘任的,报由具备资格确认权的职改办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后,颁发湖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其任职资历连续计算。 
  2、 调入人员认定资格,需提供本人学历证书、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单、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原职称证书、聘书、原发文机关确认通知等材料。 
  3、 专业技术人员原取得的任职资格,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不能确认其任职资格。符合低一级职务任职条件的,可以认定其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符合我省规定条件的人员,需要重新评审或考试才能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对成建制由中专、技校改为大专院校,或原中央部属单位成建制划转到我省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简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手续。 
  1、 需转换系列认定资格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拟订出考核认定量化办法,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具备资格确认权的职改办同意后,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组织专家分批考核认定。 
  2、 同系列认定资格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与认定条件,经主管部门按认定条件进行初审并统一造具花名册后,报具备资格确认权的职改办认定。 

  三、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 
  国家正规全日制院校(含电大普通班)大中专毕业生(不包括电大非普通班、夜大、职大、函大、业大以及自考等成教毕业生,下同)见习期满,办理了转正定级手续后,各企事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根据他们的政治表现和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及时为他们做好初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工作。 
  1、 大中专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工作,经单位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认定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 对所学的专业与实际从事的专业不相符合(简称非本专业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经考核,在见习期能胜任工作,基本符合任职条件,也可以按其所从事的专业直接认定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特殊要求的系列除外)。 
  3、 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系列(专业),如经济、统计、会计、审计、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等,属于本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直接认定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非本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应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系指: 
(1)、中专毕业1年见习期满,认定“员”级; 
(2)、大学专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认定“助理”级; 
(3)、大学本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认定“助理”级; 
(4)、获双学士学位后,认定“助理”级; 
(5)、获硕士学位后,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硕士学位前,已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可减1年),认定“中级”; 
(6)、获博士学位后,认定“中级”; 
(7)、进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满2年或博士后出站人员,可以认定“副高级”。 

  四、除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初任职务仍填写《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初任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外,其他需认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需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一式二份。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审批权限在县级人事(职改)部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审批权限在市、州、厅(局)级人事(职改)部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审批权限在省级人事(职改)部门。 

  五、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执行。 

        

湖南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1年4月4日印发